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草案)
2008年10月16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营造研究性学习和科技创新的氛围,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总体安排(教高[2007]1号、教高[2007]2号)及“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教高厅函[2007]20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简称实验计划)遵循的原则是:“兴趣驱动、自主实验、重在过程、注重实效”。参与本计划的大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实施过程中注重对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简称项目)的过程管理,强调大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实际收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机构包括“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公室”、各院(系)“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小组”。

第四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创新工程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办公室”设在创新工程办公室。

第六条 各院(系)“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工作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主管科研的副院长(主任)、主管学生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相关教师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对象为全校各院(系)中学有余力,具备初步的科研和动手能力,且在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方面有浓厚兴趣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主要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

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不超过5人)。

第九条 项目以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企业研发、自然界或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以实验研究为主要手段,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十条 每个项目应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级及以上纵向课题或重大横向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学生申报、院(系)初审、上报学校、学校推荐、项目批准。具体要求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时间:每年一次,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及学校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项目运行周期为1~3年。

第十四条 每位大学生原则上一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七天内与创新工程办公室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协议书》,不按时签订协议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组每学期须向创新工程办公室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度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协议规定时间向创新工程办公室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因故变更课题研究内容或项目组成员,须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创新工程办公室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中止运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无故中止项目运行。若项目组因故需中止项目运行,须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创新工程办公室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延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因故需要延期,须在协议规定的截止日前2个月向创新工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创新工程办公室审核、备案。项目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且应在毕业前结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学生将获得不低于10000元的项目经费资助。项目经费由学校代管,创新工程办公室按项目进度划拨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内自主使用,但须经指导教师的审核。创新工程办公室依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费、加工费、论文打印费等。

第六章 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 创新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验收,评价项目实施效果。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通过后可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课外教育考核及学分评定办法》申请课外教育学分。

第二十五条 对实验计划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由学生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院(系)批准,可作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实验计划项目并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在达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条例》规定基本条件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项目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按照本科生教学工作计算工作量,具体标准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创新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8-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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