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施办法(草案)
2008年10月16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项目申请要求及程序

第一条 项目申请对象为全校各院(系)中学有余力,具备初步的科研和动手能力,且在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方面有浓厚兴趣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主要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

第二条 项目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不超过5人),每个项目只能有一个负责人,且应由学生担任。申请人不得同时负责和参与两个及以上的计划项目;鼓励团队申请。

第三条 项目以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企业研发、自然界或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以实验研究为主要手段,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申请项目范围为: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基础、应用基础和应用性研究的创新项目;有关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实验室或实习基地中具有创新性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其他具有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的项目。

第四条 每个项目应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具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主持或主要参与过省级及以上纵向课题或重大横向课题的研究工作。个人项目指导教师配备为1人,集体项目配备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2人,每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数不超过3个。

第五条 项目申请程序是:学生申请、院(系)初审、上报学校、学校推荐、项目批准。

学生申请:学生填写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提交所在院(系)。

院(系)初审: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初步筛选,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创新工程办公室。

学校推荐:创新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全校申请项目,确定推荐到教育部的计划项目。

项目批准:教育部对学校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正式立项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立项申请时间:每年一次,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及学校通知为准。

第七条 项目运行周期为1~3年,立项学生需充分利用寒暑假及课余时间完成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在其毕业前完成项目并结题。

第八条 每位大学生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九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七天内与创新工程办公室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协议书》,不按时签订协议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组每学期须向创新工程办公室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度报告》,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创新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协议规定时间向创新工程办公室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因故变更课题研究内容或项目组成员,须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创新工程办公室批准、备案。申请报告要详细阐明变更的缘由、项目变更后开展的计划、项目运行措施、保持项目运行连续性的措施等。

第十三条 项目中止运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无故中止项目运行。若项目组因故需中止项目运行,须由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工作小组审核后报创新工程办公室批准、备案。申请报告要详细阐明中止的缘由,学校将按照项目已经开展的情况酌情考虑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费。同时,该项目组成员将不得再申请新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延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组因故需要延期,须在协议规定的截止日前2个月向创新工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创新工程办公室审核、备案,项目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且应在毕业前结题。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参与“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学生将获得不低于10000元的项目经费资助。项目经费由学校代管,由创新工程办公室按项目进度拨付经费:正式签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协议书》后拨付50%的经费,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30%的经费,项目结题并通过正式验收后拨付余下的20%的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在预算框架内自主使用,但须经指导教师的审核,具体报销程序:指导教师审查所用费用并签字。学生在获得批准后到学校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销事宜。

创新工程办公室依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费、加工费、论文打印费等;开展实验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药品、化学试剂等)、低值品等购置费;经指导教师和院(系)审核,确需外出调研的差旅费(包括来往车票、住宿费)等。

第四章表彰及奖励

第十八条 创新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验收,评价项目实施效果。项目组成员在结题通过后可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课外教育考核及学分评定办法》申请课外教育学分。

第十九条 对实验计划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由学生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院(系)批准,可作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继续进行。

第二十条 对参加实验计划项目并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在达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条例》规定基本条件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项目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按本科生教学工作计算一定的工作量。项目结题验收后由指导教师所在院(系)教学办核算工作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创新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08-10-16 00:00:00

上一条:关于申报教育部“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通知
下一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草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