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关于实施创新工程的具体规定
(2005年10月20日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新世纪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人才;鼓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崇尚科学,勇于创新,提高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特长,发展个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可通过参加各种活动获取至多3个创新学分。
二、创新工程的内容
第三条: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系列讲座。主要聘请校内外知名专家、教授以及在科学研究与应用领域具有一定造诣的学者,以当代科技、经济、社会的最新发展等为主要内容开设讲座。各院(系)须参照这一原则,规划适量的学术讲座,学生参加学术讲座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四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参加各类国际、国家级、省部级、学校级以及院(系)组织的学科竞赛,获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和代表队成员,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五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参与的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科技进步奖,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科研训练项目,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以学生为主申请到研究课题,经学校创新工程办公室、科研处审查认可者,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六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报刊、杂志上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文、文章及报道,经学校创新工程办公室审核通过者,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七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获得各类专利权者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八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在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过程中,对某个问题有创造性见解和解答,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审查同意者,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在学习过程中,对一些基础理论、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提出新的见解和解答,并经专家审核通过者,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九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以及其它证书考试,考试通过并取得证书者,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第十条:除第三条至第九条所规定的项目外,在其它方面创新做出优异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学校创新工程办公室批准认可者,也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但最高不超过2学分。
第十一条:创新工程的学分分配详见附件。
三、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学分记录册》(以下简称“记录册”)用于学生创新活动记录与创新学分的核准,学生人手一册。在新生进校后,由各院(系)教学办凭学生名册在校创新工程办公室统一领取和发放。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的各类创新活动,需凭证书原件、论文(研究报告)原件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成绩(参加学术讲座的学生凭组织单位出据的凭证),经各院(系)教学办审核确定后,在“记录册”上相应栏目内记录创新学分(由各院系教学办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学生毕业前,需将本人的“记录册”交回所在院(系)教学办。各院(系)教学办汇总后将“记录册”(附获取创新学分的各类证书、论文、成绩复印件等)报学校创新工程办公室。创新工程办公室会同教务处对毕业生的创新学分进行审核,并以此作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记录册”随学生成绩归档。
对于在创新学分记录与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学校将取消学生获取的创新学分,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鼓励创新的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倡导各院(系)积极开展创新教育活动。对该方面成绩突出的院(系)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学校倡导教师对学生进行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训练。对该方面成绩突出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学校将依托实验室建立大学生创新基地,为学生素质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供场所。
第十八条:对获得3学分以上创新学分的学生,在各类奖学金、三好学生的评选和校免试研究生的推荐中,在同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创新工程领导小组,并下设创新工程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负责创新工程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实施创新工程所需经费,除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中的教师科研项目由立项人的科研经费支付、校园文化建设项目由学校资助外,学校还将另拨专款用于创新工程的日常开支。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级起开始执行,2001级以前各年级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创新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实行“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计划的实施与管理方法(试行)
附件二:创新学分计分办法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